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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埔商会章程

2019年05月24日 | 发布者:佚名 | 查看:
摘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东莞大埔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DabuChamberOfCommerceinDongGuan,英文缩写:DCC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大埔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市投资兴办,

  东莞市大埔商会章程
  (2019年5月23日会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大埔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Dab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ongGuan, 英文缩写:DCC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大埔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东莞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组织会员参与支持家乡慈善公益活动,支援家乡的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
  (七)接受和承办莞埔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大埔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东莞市大埔商会入会申请表》、《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二)提交本商会规定的入会必要资料;
  (三)经理事会审核后会长批准,交纳会费后方正式成为会员。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入会权,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基本会费)
  (一)会长、执行会长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8万元以上/届;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 3万元以上/届;
  (三)理事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1.5万元以上/届;
  (四)会员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 4000元以上/届;
  会员按届一次性缴纳会费。届中入会的,按余下年限缴纳会费。
  首届会员为终身会员,以后各届可不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秘书处多次通知无效后,秘书处汇报理事会决定后,视为自动退出商会:
  ①普通会员第二届起逾期不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不作说明且仍不缴纳当届会费的;
  ②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刑事处罚的;
  ③主体资格因各种原因消失,半年之内没有合格主体承受的。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对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或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并除名。如造成本商会损失的,本商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会员退出商会或被除名的,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修改并监督实施本商会章程; (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及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并表决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并表决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在每年的第一或三季度召开,应当提前 五日 通知会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会员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会长会议成员组成的预备会议,通过由理事会提议的大会主席名单、大会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有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权力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商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及其行使职责至下届换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组织实施换届会员大会事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退会处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根据商会的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对理事的罢免提案;
  (十三)决定重大支出事项(年度预算外单笔支出超过30000元的);
  (十四)执行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有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任期届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视其理事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理事缺位后十日内由理事会从会员大会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候选人不足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增选理事;增选的理事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本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情况。
  监事任期届内连续三次、当届累计四次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其监事职务自动丧失,由监事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指定监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商会的投资项目决策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重大支出事项(年度预算外单笔支出超过5000至30000元的);
  (五)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当有监事长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由三名以上常务副会长共同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会长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务,或受会长指定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三)接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商会财务负责人为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负责。经费的收取、使用及审批权限依据《东莞市大埔商会经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商会财产以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商会每年的经费收入中,提取 5% 专项用于慈善项目。如慈善项目使用经费超出提取的专项费用的,须由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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